法治保障促能源发展,绿会法工委支持《能源法》修订工作
创始人
2024-10-18 18:03:19
0

《能源法》

能源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是确保经济增长与国家发展的基础。然而随着人类对化石燃料的需求日益增多,以化石燃料为主的不可再生能源面临枯竭的风险。大量的化石能源在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气态、固态物质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外;在开采过程也可能破坏当地生态。科技的发展,助推对太阳能、风能、生物基能、核能等清洁能源的利用,缓解了化石能源供应紧张的局势,也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打下了基础。

为保证能源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能源法的制定提上议程,202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会法工委”)高度重视,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了多项建议,其中,有些建议获得了采纳。9月13日,全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绿会法工委经认真研究,提出二十六条修改建议,并已提交,希望能够为国家能源事业贡献力量。

现将绿会法工委的修改建议分享如下:

序号

修改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修改理由

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为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制定本法。

1.删除“碳达峰碳中和”,因为“碳达峰”是2030年的目标,为避免到2030年本法因此内容需要再次修改,所以建议删除。

2.增加“气候变化”的内容,因为气候变化将会是一个长期的全球性问题。

3.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建议加入。

2

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完善节约能源政策,加强节约能源管理,综合采取经济、技术、宣传教育等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全面降低能源消耗,防止和减少能源浪费。

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技术创新、社会共治的原则,完善节能政策,加强节能管理,综合采取经济、技术、宣传教育等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全面降低能源消耗,防止和减少能源浪费。

增加“技术创新”,因为能源行业尤其需要技术创新,特别是探索新能源与节约利用能源方面。

3

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第二款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公益宣传。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有关组织应当开展节能、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发展公益宣传。

新闻媒体重在监督。能源利用公益宣传类工作的重点主体是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公益组织。

4

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

建议增加媒体监督条款:新闻媒体应当对危害国家能源安全,以及能源污染、浪费等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的作用是通过宣传对能源污染、浪费等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推进节能工作的宣传。

5

第一章 总则

建议总则章节增加“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条款。

能源的开发利用与公众息息相关,很多信息需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部分能源项目需要公众的参与,本章第四条中的“社会共治”原则也明确了公众参与,因此,建议在总则中增设“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条款。

6

第二章 能源规划,第十六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需要编制能源规划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需要编制能源规划的,应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能源规划,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第十四条第二款在能源规划中并未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权限,因此,为防止其编制的能源规划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能源规划相冲突,建议增设“应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能源规划”条款。

7

第二章 能源规划,第十八条,第一款

能源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国家能源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能源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具体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对应第十四条的内容,在此规定能源规划分级分类管理,以明确不同等级、类别的规划权限和流程。同时因为此条款没有明确规划权限和程序等内容,因此建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8

第二章 能源规划,第十九条

组织编制能源规划的部门应当就能源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能源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组织编制能源规划的部门应当就能源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能源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划地居民的生活受能源规划影响,同时能源规划作为国家行政行为,应当在规划后或调整后向社会公示,增加公示程序,体现规划的公开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9

第三章 能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可能造成执行过程中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出现“一刀切”的情况,且与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语义重复,建议删除。

10

第三章 能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考核。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考核并向社会公开。

可再生能源的监测、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开,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11

第三章 能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开发建设和更新改造水电站,应当符合流域相关规划,统筹兼顾防洪、生态、供水、灌溉、航运等方面的需要。

开发建设和更新改造水电站,应当符合流域相关规划,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等方面的需要。

开发建设水电站,生态应当放在优先位置。

12

第三章 能源开发利用,第二十四条

国家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

国家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充分评估生态环境影响,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

目前许多地区开展风、光、电项目因未对生态环境影响做充分评估,导致地方生态环境受到损害。

13

第三章 能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天然气。

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天然气等。

生物质能除可发展生物天然气,还有其他生物质燃料,建议加“等”进行兜底,留有其他发展空间。

14

第三章 能源开发利用

建议合并24、25条

24、25条是对风、光、生物质、海洋、地热等的规定,都属于自然清洁能源一类,建议合并。

15

第三章 能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七条

国家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煤矿矿区循环经济,优化煤炭消费结构,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

国家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煤矿矿区循环经济,优化煤炭消费结构,鼓励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

煤炭作为基础能源,需要用技术创新来解决对环境的影响问题。

16

第三章 能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二条

国家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建议调整顺序到第二十六条后

23-26条都是新型清洁能源的条款,氢能作为清洁能源与其他条款间隔存在割裂。

17

第三章 能源开发利用,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施行梯度用能等价格调节政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通过梯度价格、峰谷价格等价格调整措施,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时间、方式、数量,从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18

第三章 能源开发利用,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提高能源输送管网的运行安全水平,保障能源输送管网系统运行安全。接入能源输送管网的设施设备和产品应当符合管网系统安全运行的要求。

建议加入风险预防及应急处置的内容。

能源输送管网运行安全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所以建议该条款中加入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内容。

19

第四章 能源市场体系

本章中建议加入个人提供用能服务的支持条款。

随着光伏、风电等新能源设备的逐步普及、提升,在一些区域存在个人利用这些新设备获取的能源,在满足自身的用能需求之外,还能向其他主体提供能源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形,国家应当鼓励、支持、引导、规范其参与市场交易。

20

第四章 能源市场体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机制,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的信息,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

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机制,向用能企业平等开放提供能源输送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的信息。

一是调整表达顺序;二是强调运营企业应当向用能企业平等开放提供能源输送服务。

21

第四章 能源市场体系,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能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准确提供价格成本等相关数据。

本条款中建议加入价格调整的公众参与机制,特别是引入价格听证制度。

能源价格涉及千家万户,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本条款中加入公众参与机制,特别是听证制度。

22

第五章 能源储备和应急,第四十六条

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的种类、规模和方式,发挥能源储备的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功能。

国家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的种类、规模和方式,发挥能源储备的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功能。

对应第四十七条能源储备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的情形,建议增加企业参与,强化企业在能源储备中的作用。

23

第六章 能源科技创新,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能源科技创新应当作为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

能源科技创新应当作为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和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

国家科技发展、高技术产业发展是国家的发展战略。

24

第六章 能源科技创新,第六十条

国家加大能源科技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支持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科技高素质专业人才。

国家加大能源科技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支持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科技社团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科技高素质专业人才。

科技社团作为由科技爱好者或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科技高素质专业人才方面具有一定优势,所以,也应当参与进来。

25

第七章 监督管理

建议增加“检察机关和有关组织为原告主体的公益诉讼(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规定。

与《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相衔接,保持一致。

26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第一项

(一)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未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或者未为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

(一)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未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或者未向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

“未为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用语表述不通顺,建议修改成“未向”。

文/王敏娜

审/Yang

排版/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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