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姚箬君
5月12日,封面新闻记者获悉,近日,成都大邑县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4年12月,罗某与高某自愿签订《门面店铺出租合同》,双方明确约定罗某将门面出租给高某用于经营,租赁期限为一年。同时约定高某在经营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及其他日常经营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租赁期间,高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欠缴水费共计521元。经协商无果后,罗某将高某起诉至大邑县法院,请求判令高某支付欠缴水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某欠缴水费521元这一事实,有原告罗某提交的房产登记信息、《门面店铺出租合同》、欠缴水费凭证等证据为据,足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在其经营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欠缴的水费521元。
法官提醒,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金、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均需秉持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切勿因小额费用忽视契约精神,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