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三峡能源(600905)06月15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提问:证监会反复强调同业竞争认定应实质重于形式。请问:同一集团下、同一区域、同一类型新能源项目、共享资源、共同分利,仅因持股33%不控股,甚至到33.9999%就完全不构成竞争、只算协同,这是否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请给出具体论证与监管依据。
三峡能源回复:尊敬的投资者,您好。三峡能源和长江电力等在内蒙古库布齐沙漠、新疆塔克拉玛干沙漠等区域合资开发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外送大基地,是基于发挥各方技术、人才等专业能力和协同优势,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合作安排,旨在共同推进重点项目投资开发,开拓新能源投资开发机遇。作为投资主体的三峡陆上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及三峡巴州若羌能源有限公司均为三峡能源控股子公司,三峡能源与长江电力等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而对合作方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不存在同业竞争。您前期提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已经回复,若您还有相关疑问,可以拨打投资者热线(010-57680278),与我们联系。感谢您的关注。
本文数据来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e互动,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相关 ETF